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合同欺诈可撤销超过一年不保护
    案情实录:李某因家里装修需要向某商店购买地砖,发票上写的是抛光砖,可装修工人确认该地砖其实为釉面砖,价格比抛光砖便宜。李某马上与商店交涉。此时,该商店刚刚遭了贼,老板根本无暇应付李某,于是李某又去其他商店买了一批正宗的抛光砖用于装修。原先购买的地砖原封不动地放在家里,李某因工作繁忙,一直没时间去退货。一年多后,李某起诉该商店,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退货返还价款。
    审理结果: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是欺诈行为。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所以法官驳回了本案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李某仍可以要求该商店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货物质量有问题应当通知或拒收
    案情实录:半年间,楼某向俞某买了6批花边生产原料,总价3.3万余元。在接受货物的过程中,楼某虽提出了质量异议,但仍收下了货物并出具了货款欠条。此后,俞某多次催讨货款,楼某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故俞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楼某支付剩余的花边原料款。
    审理结果:经调解,楼某支付给俞某货款2万元。法官点评:这是一起虽然普通却又很普遍的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买卖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当事人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被告楼某虽认为原料有质量问题,但仍然接受了后几批货物,并都投入了生产,因此只能视为对货物的承认和接受,他不能再以此前发现的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傅建昌 徐兴标